網絡技術是從1990年代中期發展起來的新技術,它把互聯網上分散的資源融為有機整體,實現資源的全面共享和有機協作,使人們能夠透明地使用資源的整體能力并按需獲取信息。資源包括高性能計算機、存儲資源、數據資源、信息資源、知識資源、專家資源、大型數據庫、網絡、傳感器等。 當前的互聯網只限于信息共享,網絡則被認為是互聯網發展的第三階段。 最后一公里接入一直被固網運營商視為其戰略要地,從傳統電話到寬帶ADSL,這塊戰略要地都為電信運營商的發展立下了汗馬功勞。然而來到最后一公里接入的FTTH建設時期,固網運營商卻遇到了一個棘手問題:FTTH建設成本昂貴,政策因素導致的運營商視頻業務跟進相對滯后又使得FTTH無法形成造血機制,FTTH陷入僵局。 就在FTTH建設舉棋難定的時候,基于FTTH建設的“新泰龍模式”再次出現在了人們的視野內,而泰龍通信董事長張賢清近日也再次北上,推廣這一模式。對于“新泰龍模式”,泰龍通信董事長張賢清的解釋是:該模式旨在使投資主體多元化,分散FTTH的投資風險,以便于FTTH的普及和推廣。 投資主體多元化、FTTH投資風險分散化對于成本昂貴的FTTH確實是對癥下藥,但這副藥的療效還有待待時間檢驗。 “新泰龍模式”的機遇 事實上,早在2005年,泰龍就在成都青羊區“金順苑”小區進行了FTTH接入試點,并吸引了康寧、IBM、美國Amedia等實力企業的參與。其中,泰龍通信只負責網絡接入,不提供業務內容,網絡則對運營商開放共用,由運營商平等接入,用戶自由選擇業務。這也被稱作“新泰龍模式”。不過,當時“金順苑”小區只有120戶居民。 而如果說兩年前,FTTH對于運營商還只是一種業務嘗試與小范圍試點,現在,隨著中國電信完成歷時一年半的EPON設備互聯互通測試,運營商進行FTTH建設的技術條件已經成熟,建設FTTH也被提上了運營商的建設議程。但這時,新的問題出現。 電信總工韋樂平表示,目前我國FTTH建設主要遭遇了高成本建設和業務應用受限兩個瓶頸。他分析說,目前我國FTTH的建設成本大致在4000元/戶左右,IPTV的推廣不能順利展開,則使得無法形成造血機制。 而這恰恰被視作“新泰龍模式”的機遇。張賢清認為,“新泰龍模式”引入后,可以使投資主體多元化,分散FTTH的投資風險,有利于新業務的開發和網絡增值業務的快速發展,形成FTTH網絡與業務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的新興產業鏈,從而發揮FTTH的效益、效能優勢。 而且,張賢清還認為,“新泰龍模式”的關鍵在于各個利益方的利益多贏。他表示,新模式不僅從運營體制上解決了“最后一公里”的公平競爭問題,還為消費者實現自由選擇的權利創造了條件,又給房屋開發商售房增加了亮點。這樣一個多贏的用戶駐地網運營模式,最有優勢和最有條件采用FTTH網絡。 同樣的困局 引入“新泰龍模式”建設FTTH確實可以緩解FTTH的建設成本壓力,但對于高達4000元/戶的成本,“新泰龍模式”到底能夠發揮多少作用? 對此,張賢清坦率表示,其也存在疑慮,他表示,泰龍可以通過融資和吸引投資來解決資金問題。但對于一個固網運營商投入都有很大風險的項目來說,普通駐地網企業對它到底有多大風險承受力確實還有待進一步確認。當然泰龍還可以在FTTH建成后同時把網絡租用給多個運營商來收回前期的部分收入,但也應該看到,雖然綜合信息業務是未來發展趨勢,但目前還遠沒有到達能確保FTTH投入可以收回的地步。 擺在電信運營商前面的FTTH建設難題亦是“新泰龍模式”要面對的難題。不過,他也強調,與主導運營商推動相比,泰龍能夠發揮“船小好調頭”的靈活優勢,通過不斷試驗去尋找解決這一難題的答案。 壟斷之辯 通過與房地產開發商合作建設和管理駐地網,然后向電信運營商租賃獲利的“泰龍模式”甫一出現,就引發了大量爭議。而“新泰龍模式”雖然不再向運營商收取進場費用、不再提供業務內容,但究其根本,仍然扮演了一種類似“駐地網中介”的角色。 這一在運營商眼中的“壟斷”角色,在張賢清看來,卻是反壟斷的壯舉。他認為,無論新舊,“泰龍模式”是一種網業分離的模式,相較單一運營商或多個運營商建設相比,其更能夠保障平等接入和用戶的自由選擇權。 全世界電信業的改革實踐,大多只在廣域網上實現了比較充分的競爭,而在本地網層面,由于城域網部分必須考慮城市整體規劃,這就導致,后來的通信運營商很難在有限的管道資源情況下獲得接入。而接入開放也一直是各國電信監管的重點。 對于新“泰龍”模式涉足FTTH是否已有國家相關準入政策,信息產業部政策法規司的一位人士向記者表示:泰龍模式只是一個實踐行為,政府并沒有針對性的相關法規,其利益平衡有待當地電信管理部門的協調。 事實上,2003年修改后的《電信業務分類目錄》就將寬帶駐地網上升為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,而2005年7月,信息產業部下發的《關于加強對電信管道和駐地網建設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》里更是規定,民用建筑的開發方、投資方以外的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電信配套設施,該設施的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利用該設施提供網絡接入服務時,應獲得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。這為類似泰龍的企業設置了門檻。 但是,張賢清卻不這么認為,他表示,相比現有的駐地網模式,泰龍模式產權明確,無法律關系障礙和運營隱患。即將于10月份實施的《物權法》則成為他這一觀點的佐證。而“新泰龍”在FTTH上的實踐,也許會成為一個新時代的標志。
網絡的神奇作用吸引著越來越多的用戶加入其中,正因如此,網絡的承受能力也面臨著越來越嚴峻的考驗―從硬件上、軟件上、所用標準上......,各項技術都需要適時應勢,對應發展,這正是網絡迅速走向進步的催化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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